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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學期校外實習學生學雜費收費說明(111.8.9)

(一) 本校收取學雜費依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規定:學生如全學期均在校外機構實習者,該學期費用以收取學費全部、雜費五分之四之規定收費。

(二) 111學年第1學期因疫情關係,無法預測校外實習情形,故先收取全額學雜費,依學生實際實習情形,由系科統一辦理退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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